兰州新区众力锐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兰州新区众力锐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91民初2207号 原告:兰州新区众力锐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兰州新区众力锐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兰州新区众力锐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新区众力锐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新区众力锐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632元,由兰州新区众力锐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