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海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2民初417号
原告:***,女,汉族,1980年8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326,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广东海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8C,住所: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洪某1。
委托代理人:杨湘平,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运喜,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海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2.5元(原告已预交1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赖素霞
审 判 员 徐秀群
审 判 长 黄链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士傑
书 记 员 庄梦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