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圣华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民申字第6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市葡信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市圣华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得云。

再审申请人宁波市葡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葡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市圣华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葡信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施工项目没有进行整体综合验收。圣华公司需要施工的有包括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管理系统在内的8个系统,但是最后浙江中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以及宁波市公安局出具的《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意见书》中涉及的仅仅是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巡更管理系统,其余的5个施工项目都没有进行整体综合验收。对于合同是否履行,应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举证证明,圣华公司仅凭《检测报告》及《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意见书》不足以证明其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二)圣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二次施工。由于总可视楼宇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等施工项目的部分施工环节必须要在每户房间装修后才能进行,因此合同里约定了圣华公司装修后的二次施工。合同约定,在二次施工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再支付部分工程款。但截止目前,圣华公司没有进行过任何约定的二次施工,因此葡信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有权拒绝支付这部分款项。同时,由于圣华公司未进行二次施工导致工程尚未完工,因此无法计算保修期,原审判决认定保修期已经届满错误。(三)圣华公司施工完成的周界防越报警系统、UPS应急电源系统等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地下停车库管理系统的电子巡更棒等设备一直未予交付。在此情况下,葡信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四)一、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圣华公司提交的《和解协议》没有原件,二审中***出庭作证,否认其曾签署过这份协议,但一、二审却予以采信。葡信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所在楼宇欧信商务楼已于2012年交付业主使用。葡信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欧信商务楼整体验收时就案涉施工项目存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形,也未有证据表明葡信公司在宁波市公安局于2011年5月5日出具《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意见书》后***公司第二次起诉时的两年多时间里曾要求圣华公司进行二次施工或对质量提出过异议及要求圣华公司交付电子巡更棒等设备。相反,葡信公司在上述验收意见书出具后,开始向圣华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至118万元,占总工程款的87.4%,结合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的约定,原判认定涉案工程于2011年5月5日综合验收合格,并认定工程保修期已届满,并无不当。至于葡信公司再审申请提出的案涉《和解协议》的真实性问题,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

综上,葡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波市葡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