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524民初702号
原告***与被告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隆回县高平镇侯田完全小学、袁征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以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为***垫付***劳动报酬1.6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爱炎
法官助理黄丽超
代理书记员 廖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