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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东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润国信(湖南)供应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2民初1433号 原告:东营市东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402号黄河三角洲大数据港(南区)1001-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95302474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润国信(湖南)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机场口社区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综合大楼二楼2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RWAR5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中润国信(湖南)供应链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商店镇冯店村西首桑阳路西侧8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MA3U600L4N。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16号双***1号综合楼2614-26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776791866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女,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南省长沙市星沙县。 原告东营市东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润国信(湖南)供应链有限公司、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东营市东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东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东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45元,由原告东营市东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受朋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宿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