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民终1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16号双***1号综合楼2614-26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商店镇冯店村西首桑阳路西侧80米。 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阳广亮建筑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金阳街道办事处***村。 经营者:秘广亮,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光***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阳广亮建筑设备经营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人民法院(2022)鲁1622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雷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