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23民初46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南乐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16号双***1号综合楼2614-26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77679186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诉被告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晓 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端木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