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执10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双清区城东乡百合岭。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16号双***1号综合楼2614-26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502民初12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2022年12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但被执行人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共发起多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保险、工商登记、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信息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已委托长沙车辆管理所进行档案查封。本院分别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路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发起了传统查询,**被执行人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无银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3年2月1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湖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同意。 2023年2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2月15日,本案应执行的标额本金970248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法院的执行工作,现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