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81执3808号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神劳人仲案字(2021)189号裁决书,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与双方当事人调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3200元经济补偿金,请求被执行人缴纳养老保险,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缴纳保险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再无其他履行项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下:
本院(2021)陕0881执380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1月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