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雁仲执字第00065-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安晨翔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玉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晨翔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5)15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晨翔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5)154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西安晨翔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依法核算,截止2015年7月20日,被执行人西安晨翔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相关案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27294.50元,应交纳案件执行费309元,前述金额总计27603.50元。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晨翔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院已将案款27603.50元,本案案款及执行费现已全部执行到案。本院已依法将前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5)154号裁决书第一项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
代理审判员张鹏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