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民初26546号
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新兴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5290502。
法定代表人王鑫。
委托代理人王小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甬**能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雅渡新村沿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95098541K。
法定代表人王名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甬**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4元,由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蕾 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席俊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