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3民初18317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北京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8层3-0806。法定代表人:***。被告:北京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XXX号XXX栋XXX层XXX号。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施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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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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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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