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01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5号楼5层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00014449R。
法定代表人:刘林进,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审被告:长沙惠科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QRUNH2D。
法定代表人:杭井强,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惠科光电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0181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因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黎 藜
审 判 员  尹华东
审 判 员  廖雯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瑞雯
书 记 员  王瑞雯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