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华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神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02民初2485号之一
申请人:九江**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前进西路中体奥林匹克花园**不分单元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MA35LCU80H。
法定代表人:吴敏华,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神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15003627。
法定代表人:吴传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九江**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神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九江**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神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资产50000元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现因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故申请人九江**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神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资产5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江**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神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资产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晶晶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余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