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9155号
原告:抚顺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111195325817,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贵德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汇尼克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83322390X,住所,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堡镇下深沟子村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抚顺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汇尼克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抚顺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以被告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顺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9元,减半收取709.5元,由原告抚顺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