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汇尼克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永洋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汇尼克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08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永洋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汇尼克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堡镇下深沟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永洋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汇尼克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照申请人的申请,我院以(2017)冀0429执保334号之二裁定书,依法冻结沈阳汇尼克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沈阳皇姑支行营业部的账号29×××41。我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7)冀0429民初2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阳汇尼克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