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冀0429执保334号
申请人:河北永洋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沈阳汇尼克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永洋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汇尼克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冀0429民初26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沈阳汇尼克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价值54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银行存款。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冻结沈阳汇尼克控制设备有限公司277560.53元。本案的保全结果为部分保全。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