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02民初2045号
原告:海东市乐都区润田饲料厂,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法定代表人:袁存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存林,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
被告:***,男,生于1971年2月5日,汉族,青海省湟源县。
原告海东市乐都区润田饲料厂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海东市乐都区润田饲料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东市乐都区润田饲料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逯登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班 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