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202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润田饲料厂。
法定代表人:袁存明,系该厂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94年8月1日。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润田饲料厂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的(2020)青0202民初8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润田饲料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饲料款54168元、利息677元及案件受理费577元,合计55422元。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余款45422元表示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润田饲料厂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需长期履行,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0202执7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祝存林
审判员 马元尚
审判员 沈晓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