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青2223执63号
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润田饲料厂,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鱼润镇羊圈村。
法定代理人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2。
被执行人:**,男性,住海晏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润田饲料厂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我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以上情况,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2223执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宏
审 判 员 娄仲和
审 判 员 索晓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白露
书 记 员 祁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