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青2822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都兰县香日德镇上柴开村099号居民,现住都兰县。
被执行人:青海昆仑河枸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5950134911,住所地:都兰诺木洪枸杞产业园区(柴达木循环经济实验区)。法定代表人:蒲青,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董事长。
我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执行了***申请执行青海昆仑河枸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通过执行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青海昆仑河枸杞有限公司在全国银行及人行的开户信息、车辆、不动产、工商、等进行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措施。2022年6月29日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青海昆仑河枸杞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的申请,并向我院呈递撤回执行申请书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青2822执3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索南才让
审判员 匡 浩
审判员 赵 波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建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