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昆仑河枸杞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昆仑河枸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816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6日生,汉族,青海省格尔木市人,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莎莎,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昆仑河枸杞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都兰县诺木洪枸杞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5950134911。
法定代表人:蒲青,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海昆仑河枸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     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