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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2822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都兰县香日德镇上柴开村099号居民,现住都兰县。
被执行人:青海昆仑河枸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5950134911。住所地:都兰诺木洪枸杞产业园区(柴达木循环经济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蒲青,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陕西省洛川县解放路1295号居民,现住该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昆仑河枸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立案执行后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青海昆仑河枸杞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并进行核实。将青海昆仑河枸杞有限公司在全国银行及人行的开户信息、车辆、不动产、税务、工商、保险、证券等进行网络查控,账户已采取冻结措施。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青2822执1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索南才让
审判员赵波涛
审判员匡浩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