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22民初1081号
原告:***,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东山根中村002号居民,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青海昆仑河枸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5950134911。
住所:都兰诺木洪枸杞产业园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蒲青,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陕西省洛川县解放路1295号居民,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高陵区高陵县余楚乡皂南村六组63号居民,现住都兰县诺木洪农场场部,系该公司生产厂长。
被告:***,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高陵区高陵县余楚乡皂南村六组63号居民,现住都兰县诺木洪农场场部,系该公司生产厂长。
原告***与被告青海昆仑河枸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海昆仑河枸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乌兰齐齐格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仁民民
书记员 聂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