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瑞防务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星瑞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洁耀游艇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754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洁耀游艇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临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ECQ97Q。

法定代表人:陈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月,北京市京师(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星瑞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闸南工业区(浏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613350510。

法定代表人:张光付。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洁耀游艇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星瑞防务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1日依法作出(2021)苏0585民初7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星瑞防务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79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现申请人苏州洁耀游艇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星瑞防务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星瑞防务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季 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康咏凯

书 记 员  陈寒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