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59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伍燕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浏河镇浏南村13-16组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FY345Y。
法定代表人:郭灯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星瑞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浏河镇闸南工业区(浏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613350510。
法定代表人:张光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秋健,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伍燕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星瑞防务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苏0585民初596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星瑞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伍燕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星瑞防务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星瑞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账号:47×××99,开户行:中国银行浏河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伊扬
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