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瑞防务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洁耀游艇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星瑞防务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754号之二

原告:苏州洁耀游艇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临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ECQ97Q。

法定代表人:陈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月,北京市京师(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星瑞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闸南工业区(浏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613350510。

法定代表人:张光付。

原告苏州洁耀游艇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星瑞防务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洁耀游艇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8元,减半收取999元,保全费899元,合计1898元,由原告苏州洁耀游艇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季 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康咏凯

书 记 员  陈寒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