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瑞防务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星瑞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灏松游艇服务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2民初464号
原告:江苏星瑞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张光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秋健,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荟,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游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在本院审理原告江苏星瑞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游艇服务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避免生效判决执行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冻结被告上***游艇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并于2021年4月16日提供了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的保函,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告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
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星瑞防务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告上***游艇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晓峰
审 判 员  钱 旭
人民陪审员  计文闻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 冰
书 记 员  裘冯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