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瑞防务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星瑞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某某游艇服务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2民初464号之一
原告:江苏星瑞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张光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秋健,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荟,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游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贲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司晓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星瑞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游艇服务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10月8日,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星瑞防务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对被告上***游艇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二、自即日起解除对被告上***游艇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 判 长  金晓峰
审 判 员  钱 旭
人民陪审员  计文闻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冰
书 记 员  裘冯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