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熠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熠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5411号
原告:上海熠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2幢3楼H3066室。
法定代表人:赖庆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升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5399号3幢B8-4F-C区39室。
法定代表人:刘中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熠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熠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熠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俞丽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嘉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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