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1422号
原告:上海熠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2幢3楼H306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中路5399号3幢B8-4F-C区3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熠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