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隆昇船业有限公司

舟山隆昇船业有限公司、宁波市福明造船厂海事海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72执81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隆昇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东蟹峙。

法定代表人:陈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福明造船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底印洪矸。

法定代表人:徐惠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维朗,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舟山隆昇船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福明造船厂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72民初20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舟山隆昇船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1413444.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87.5元,申请执行费16534.4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市福明造船厂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实地走访查明,执行人宁波市福明造船厂住所地已拆迁、员工已经遣散,目前处于停业状态。经向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办事处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厂房拆迁补偿款已于2017年3月13至5月17日期间分五次领取,共计16165937元。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徐惠德发出传唤短信,但未到庭。4月20委托代理人胡维朗律师到庭说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徐惠德现身患重疾无法按时到庭,被执行人宁波市福明造船厂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厂房拆迁赔偿款入账后用于支付员工安置及房屋建筑、装修等费用,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舟山隆昇船业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市福明造船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72执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江海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