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分公司等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津高民提字第0036号
抗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朋,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常小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芦建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郭维,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泉旺路东侧。
负责人:律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士君,该分公司人力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维,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27号。
负责人:韦海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文昕,该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郭维,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简称联通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分公司(简称联通武清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简称联通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津检民监(2014)4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津高民抗字第001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建强、王子健出庭,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朋,被申诉人联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芦建人、郭维,联通武清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士君、郭维,联通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文昕、郭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与三被申诉人联通公司、联通信武清分公司、联通天津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三被申诉人亦同意***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申诉人申请撤回起诉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起诉;
二、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一终字第1613号民事裁定、(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一初字第5367号民事判决、(2012)武民一重字第16号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 琳
代理审判员 刘 欣
代理审判员 游继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尉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