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7371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乌鲁木齐南路378-386号(全幢)2层204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女,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负担。
审 判 员 史 清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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