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某县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1126民初2398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某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负责人:**。 被告:**,住河北省衡水市。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某县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某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费36元;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我处办理电话号码的入网服务业务,尚欠话费36元,为维护公司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应明确。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列写被告住所等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住所,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对于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某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夏单单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