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6民初2427号
原告:平原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原炉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某县分公司,地址:平原县府前路。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平某某县分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平原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某县分公司、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平某某县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平原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某县分公司、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平某某县分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原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平原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院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