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527民初401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红彬,河南联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某公司)、第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红彬、被告联通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民财保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09239.66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3日,第三人***驾驶两轮电动车在淮滨县××乡××村××庄队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掉落的金属线产生刮碰,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害。2022年12月12日,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认定,认定结果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受***受伤后即被送往某某县人民医院及某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认为,被告联通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人民财保某公司作为涉案线路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联通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应当一并起诉案涉工程施工维护方公司,事故发生时该公司是致害物的管理人。从2018年至2023年8月底,案涉致害物所属的工程一直由案外人进行维护,维护期间的风险应由维护公司承担。故案涉金属线物件致害的管理人系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我方已在庭前提交追加该公司为被告的申请,请求法庭准予。事故发生时案涉工程(含致原告受伤的金属线)已经发包给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掉落的金属线这一物件的管理人是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应当追加该公司为本案被告对原告损失和诉讼费用进行赔付。根据法律规定,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对物件的脱落、坠落没有过错时,致害责任成立。本案中,答辩人在将工程发包维护后,对工程物件的管理责任和风险随即转移给维护方,答辩人不是该物件的管理人,亦不是该物件致害时的行为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案涉工程已由答辩人的上级公司即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处就全市辖区的维护工程进行投保,事故发生时正处于承保期内,即使法庭不同意追加施工方公司为共同被告,至少应该保留我公司向案外维护公司进行追偿的权利。三、原告既然以侵权纠纷起诉,责任认定书载明答辩人是次责,则本案赔偿比例应为三七比例,只有以交通事故起诉才能适用豫高法372号文件规定的责任比例,其以80%诉请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采纳答辩人的答辩意见。 被告人民财保某公司辩称,保险合同具有相对性,从被告联通某公司的答辩状可以看出当时事故现场的施工现场的实际管理人并非被告联通某公司,因此本事故的赔偿责任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另外联通公司在我司投保财产一切险,以及附加的第三者责任险,但该附加险明确约定只有发生财产一切险的特定情况附加的第三者责任险才承担责任,但本次事故并不符合财产一切险所约定的事故情况,所以本案也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1、事故责任认定书;2、保险单。第二组:1、病历;2、医疗费票据。第三组:鉴定报告、发票、门诊收据等。第四组:证明、股权证。 被告联通某公司质证意见为:1、对于第一组证据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但原告起诉我方要求80%赔偿没有依据,其应当由第三人承担20%,对于保险单没有异议,从该保险单可以看出案涉工程已在被告人民财保某公司处投保,附加险投保金额较高,足够赔付原告各项损失;2、对于第二组证据请求法庭核实;3、对于鉴定报告和发票没有异议,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救护车费用超出了市场价格,鉴定费部分出具的是收据,应当提交正式发票;4、对于土地确权证真实性没有异议,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被告人民财保某公司质证意见为:1、对于第一组证据没有异议,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发生原因很明确,是联通公司掉落的金属线路致使原告摔伤,该情形不符合财产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情形,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另外事故认定书显示出第三人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第三人应当承担30%以上的责任。2、对于主要病历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其中费用明细中有涉及非医保用药,请法庭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另外医疗收费明细中载明的有护理费用,因此医疗费中的护理费用应当在原告主张的护理费用里扣除。3、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另外提供的交通费发票与市场价不符,请法庭酌定,予以降低。4、对第四组证据有异议,因原告从事农业工作,但作为农业工作者其还应当提供收入多少的证明,如提供不出则误工费不予支持。 被告联通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本地网线路、固网装调测修、移网维护综合代维业务外包框架合同》;2、《本地网线路、固网装调测修、移网维护综合代维业务外包框架合同》的续签协议(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电子保单)。(以上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 原告***质证意见为:首先,从代维业务框架合同上看,被告联通某公司与所谓的外包公司关系应当定性为委托,其在合同上明确写明了代为项目委托乙方进行代理维护工作,其合同的性质是委托。那么从委托的法律关系来看,受托人实施的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同时,从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看,当时事故责任的双方为第三人和被告联通某公司,并未载明所谓的外包公司,且被告联通某公司也未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所以本案的事故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联通某公司承担。 被告人民财保某公司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事故发生时的线缆维护和管理者责任主体是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因此原告的损失应当由合同中的乙方来承担。 被告人民财保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2、第三者责任条款,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予以赔偿;主要证明案涉事故非保险条款中的事故,不是理赔范围。 原告***质证意见为:首先,被告人民财保某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不是保单,也不是保险合同,跟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同时,被告人民财保某公司提交的财产一切险,明确强调意外事故造成所承保的财产损失属于格式条款应当认定无效。结合原告提供的保单上可以看出,其保险的区域及投保的线缆均在本案的事故范围内。 被告联通某公司质证意见为:我公司和信阳公司在购买这个保险时,保险公司未向我们出具这个所谓的条款明细,也没有向我司进行过提示和说明,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就其免责范围进行提示和说明,所以保险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对免赔情形对我司进行提示和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应当以保单载明的保险限额赔付第三人。即使保险公司能证明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但从其举证的保险条款截图来看,其明确备注是保险责任简化版,其中包含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充分说明保险公司应当承保发生的一切财产损失。本案致害物所有权属于我公司,系我司财产的一部分,因我公司所有的财产掉落导致原告受伤害,属于因我公司财产损坏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所以被告应予赔付。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3日,第三人***驾驶两轮电动车在淮滨县××乡××村××庄队与被告联通某公司掉落的金属线产生刮碰造成事故,原告在事故中受伤。2022年12月12日,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认定,认定结果为被告联通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第三人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某某县人民医院及某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5367.88元。后经诉前委托鉴定,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为:原告的伤残构成十级伤残,原告的误工期为17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二被告未对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进行赔付。 另查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在被告人民财保某公司投保有财产一切险(2009版)以及附加险,保险单特别约定: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元整。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在其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 一、关于案件性质如何确定问题。本案事故系因第三人***驾驶电动车与联通某公司坠落的金属线发生刮碰而引发事故。坠落的金属线属于设备上的悬挂物,因悬挂物坠落造成的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本案应属于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二、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物件脱落致人损害责任纠纷,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已查明涉案道路上空的金属线系联通某公司所有人,联通某公司辩称涉金属线致害的管理人系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因联通某公司与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维业务外包框架合同只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合同之外的人员并不产生效力,故联通某公司仍为涉案线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联通某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在被告人民财保某公司为涉案线路投保有财产一切险以及附加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其赔偿责任应由人民财保某公司承担。 三、关于原告诉求的赔偿责任划分问题。本案属于二因一果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坠落的金属线路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联通某公司为涉案线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第三人***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情认定联通某公司承担80%的责任,第三人***承担20%的责任。 四、关于赔偿项目及金额。(一)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15367.88元,本院予以支持。(二)护理费,原告主张按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可2022年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为41642元/年,并不是50254元/年,故本院认定护理费为41642元/365天×60天=6845.26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按50元/天的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13天=650元,本院予以支持。(四)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某某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从事农业,原告主张误工费为52304元/365天×170天=24360.76元,本院予以支持。(五)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为38484元/年×20年×10%=76968元,本院予以支持。(六)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3650元,其中3000元有发票予以证明,650元未提供交通费发票,本院酌定交通费为3390元。(七)营养费,原告主张20元/天×60天=12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八)精神抚慰金,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身体十级伤残,势必对其生活产生严重影响,故支持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九)鉴定费,原告主张的鉴定费2032元,有鉴定费发票的为1600元,本院认定鉴定费为16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133381.9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各项损失在扣除事故免赔额1000元和鉴定费1600元后,由被告人民财保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事故免赔额1000元和鉴定费1600元,应由被告联通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某某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04625.52元; 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6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1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杜 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某某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