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21民初5081号 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61××××.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西兴路1819号15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886××××。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9135P。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30.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