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盘某某公司与贵州某某特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黔0201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盘某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 法定代表人:**政。 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特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01民初36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盘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特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特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58997.49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盘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01月17日立案执行,产生执行费785元(已缴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 2024年2月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自愿于2024年2月4日已支付申请执行人38000元,剩余款项20008.49元在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款项38000元。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由于剩余款项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之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就新的执行和解协议重新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黔0201执2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霆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邹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