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某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3民初4572号 原告:**,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敦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行和解)。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现当事人因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故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6元,(已经)减半收取2663元,退还**。 审判员 刘 晶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