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82民初2714号
原告:呼伦贝尔睿宏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桐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牙克石市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伦贝尔睿宏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牙克石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理认为该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伪造公司印章罪及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呼伦贝尔睿宏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0元(原告呼伦贝尔睿宏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197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