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磊数科技有限公司

**与成都磊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8民初9394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成都磊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侯区龙爪小区逸都路20号1幢附3号。
法定代表人:曾宏亮。
原告**与被告成都磊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