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5748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227号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华,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琦,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鸭子铺路1号91房8室。
法定代表人:姜协军。
原告**与被告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已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