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1256号
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45号13号楼(六里屯孵化器5524号)。
法定代表人:陈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更生,北京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42号新湖大厦48层。
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晗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