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3038号
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民,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鸭子铺路1号91房8室。
法定代表人:姜协军。
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称考虑到公告成本较高暂不予公告送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