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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7033号
原告:**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鸭子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0502272L。
法定代表人:姜协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燕,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琴,女,1979年7月1日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外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975734418。
法定代表人:胡正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殷,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于2021年11月20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9元,由原告**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必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贺 玫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