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5民初167号
原告:沈阳博论辅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博论辅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沈阳博论辅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博论辅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博论辅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历 贺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