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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博论辅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5民初167号 原告:沈阳博论辅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博论辅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沈阳博论辅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博论辅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博论辅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历 贺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