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林之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林之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衡南鑫昊油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湘04**民初1009号
原告:湖南林之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658号科研实验楼。
法定代表人:李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光,男,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衡南鑫昊油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栗江镇白石村。
法定代表人:刘梅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男,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林之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衡南鑫昊油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南林之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86755元;2、判令被告以1867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的利息损失6702.17元(以实际清偿之日为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对于油茶良种苗木的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就货物标准、付款方式、交货时间地点等进行了约定。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供货5次,货款共计286755元。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6月20日对账确认,被告欠付186755元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被告均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衡南鑫昊油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共支付被告湖南林之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6755元,于2019年9月22日前支付15000元,2020年1月23日前支付60000元,余款111755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如果被告衡南鑫昊油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则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向原告湖南林之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利息;
三、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原告湖南林之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为:公司名称:湖南林之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账号:4300154606105250148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湖大支行;
四、如果被告衡南鑫昊油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原告湖南林之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逾期三个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
五、本案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2085元,原告湖南林之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国成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