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2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林之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南鑫昊油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栗江镇。
法定代表人:刘梅花,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林之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南鑫昊油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衡南鑫昊油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立明
审判员 王一国
审判员 谭子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万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