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林之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林之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恢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林之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科研实验楼。
法定代表人:王坚。
被执行人:***,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苏明光,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徐艺龙,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份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103执恢342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童广峰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彭春芝